(2017)闽0625执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志钦、王水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钦,王水兴,徐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5执2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志钦,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王水兴,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徐小娟,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系被告王水兴配偶。申请执行人黄志钦和被执行人徐小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闽0625执27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徐小娟银行存款36000元。现因本案债务全部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小娟所有的银行存款36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勇忠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明霞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