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3民初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周某与吴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吴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13民初3091号原告:周某,女,198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珩,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1,男,1988年1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住江苏省无锡市,现下落不明。原告周某与被告吴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婚后被告不关心家庭,对小孩不负责任,被告还有赌博恶习。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吴某1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吴某1于2008年下半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吴某2。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好。2014年10月,双方为琐事产生矛盾。双方自2015年1月起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周某与吴某1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尚好。近年来,双方为琐事产生争执是引起夫妻矛盾的主要原因。今后,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在生活中相互体谅、互敬互爱、遇事及时沟通,双方尚有和好之可能。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周某与吴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566元,合计806元,由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 涛代理审判员 李 嫏人民陪审员 张霞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丹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