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5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起刚与梁子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起刚,梁子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5404号原告:王起刚,男,壮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梁子芳。原告王起刚与被告梁子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王起刚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起刚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起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王起刚负担。审判员 谢 明 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琴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