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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民初1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昌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昌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168号之一原告: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章烈,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女,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昌福,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原告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昌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