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3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杨巧东与赵金、赵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巧东,赵金,赵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3民初369号原告杨巧东,女,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赵金,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赵银,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现住陕西省定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巧东诉被告赵金、赵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巧东撤回对被告赵金、赵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巧东负担。审判员 马图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牧其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