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彬杰与汪文东、丹江口市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彬杰,汪文东,丹江口市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刘彬杰,男,2004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在校学生。法定代理人:饶长波,1980年10月18日出生,��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个体经营业主,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浪河镇浪河大道,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80********。被执行人:汪文东,男,1959年5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丹江口市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浪河镇汉十路北侧。机构代码:79057726-8。法定代表人:汪文有,系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彬杰与被执行人汪文东、丹江口市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3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伟审 判 员 徐建林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