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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王国峰与东莞市长安妈宝日用品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峰,东莞市长安妈宝日用品经营部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035号原告:王国峰,男,汉族,1985年12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被告:东莞市长安妈宝日用品经营部。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厦边社区厦边大街***号。组织机构代码:L6405862-6。经营者:孙小龙。原告王国峰诉被告东莞市长安妈宝日用品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后,原告王国峰于2017年5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国峰负担。审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家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