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执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吕志华与杜福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志华,杜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1369号申请执行人:吕志华,女,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莱山区。被执行人:杜福林,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吕志华与杜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吕志华与被执行人杜福林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迟晓乾审判员 汤景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修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