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兴兰与被执行人金天全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兴兰,金天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56号申请执行人万兴兰,女,1958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安达石村东沟路***号。被执行人金天全,男,1968年3月22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安达石村东沟路***号。申请执行人万兴兰与被执行人金天全健康权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天全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俊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