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四川费沃兹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中电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费沃兹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四川中电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140号原告四川费沃兹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余诗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义,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中电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阳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费沃兹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中电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费沃兹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费沃兹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费沃兹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四川中电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原告四川费沃兹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宋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