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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执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赵冬生、朱伟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冬生,朱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1250号申请执行人赵冬生,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现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朱伟强,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赵冬生与被执行人朱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939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人事争议理该案的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