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303民初3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鸿鹄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艾恩睿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艾恩睿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鸿鹄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艾恩睿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艾恩睿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3民初3366号原告:深圳市鸿鹄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2216号华佳广场15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89360G。法定代表人:韦江。被告:艾恩睿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77号613自编B6A1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79003X2。负责人:魏莉。被告:艾恩睿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6号北京IN**号楼10层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0105010812040。法定代表人:安德鲁。原告深圳市鸿鹄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艾恩睿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艾恩睿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鸿鹄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鸿鹄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进寿人民陪审员 陈 慧人民陪审员 李丽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