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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常熟市服装城烁驰鞋业商行与王梅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梅,常熟市服装城烁驰鞋业商行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梅,女,住江苏省邳州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服装城烁驰鞋业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常熟服装城鞋业中心3035、3036门面。负责人:高洁,业主。上诉人王梅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服装城烁驰鞋业商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民初24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梅上诉称,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本案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2、双方签订的《萨雷鞋业江苏区域代理授权合同》是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约定的争议管辖条款应当作出对上诉人有利的理解。本案不是在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不应当适用该条款。常熟市服装城烁驰鞋业商行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原、被告因履行合同产生的纠纷,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萨雷鞋业江苏区域代理授权合同》的约定“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友好协调不成时,可向签约地(或甲方所在地)所辖法院提出诉讼”,该约定内容明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即甲方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王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范晓荣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佳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