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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8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许元婧与王琳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元婧,王琳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8288号原告:许元婧,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万云,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琳,女,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许元婧诉被告王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许元婧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许元婧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元婧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许元婧负担。审判员  万巧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梦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