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822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晓兵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兵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22刑初202号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晓兵,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勐海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辩护人丁传红,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兵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的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5日,被告人张晓兵与勐海县布朗山布朗族乡班章村委会老曼峨村村民签订了一份购地合同,以人民币1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村权属为集体林的林地。后被告人张晓兵为了增加经济收入,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将其购买林地内的树木予以砍伐,并于2016年8月份将茶苗种植在砍伐树木的地块内。经鉴定,涉案地块权属为集体林,面积为6.8932公顷,折合103.4亩,损失活立木蓄积量为461.8444立方米,林地类别为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晓兵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林地用途,将公益林内的林木砍伐,以种植茶树,砍伐面积103.4亩,数量较大,损失活立木蓄积461.8444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晓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张晓兵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张晓兵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二、被告人张晓兵在接受询问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三、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张晓兵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5日,被告人张晓兵与勐海县布朗山布朗族乡班章村委会老曼峨村村民签订了一份购地合同,以1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村权属为集体林的林地。后被告人张晓兵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雇人到该块林地内砍伐林木,并于2016年8月种植茶苗。经鉴定,涉案地块权属为集体,林地类别为生态公益林,面积为6.8932公顷,折合103.4亩,损失活立木蓄积量为461.8444立方米。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系接国家林业局驻云南专员办公室毁林疑似图斑报告后,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民警前往调查,后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侦查的情况。2、户口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晓兵的基本身份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3、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晓兵被传唤至勐海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的情况。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晓兵未到勐海县林业局办理过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购地合同、林权证,证实被告人张晓兵购地的情况及该地块权属为集体的情况。6、鉴定聘请书、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案地块权属为集体,面积为6.8932公顷,折合103.4亩,林地类别为公益林,因现场地块已被破坏,林木已被伐除,活立木蓄积无法测算,依据“云南省勐海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资料推算被砍伐林木蓄积461.8444立方米的情况及侦查机关已将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张晓兵。7、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2月25日,在见证人刘某的见证下,被告人张晓兵对非法占用的林地、砍伐的树木及种植的茶苗进行指认的情况。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天然植被已被砍伐并种植茶苗的情况。9、证人岩温尖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晓兵未向该村村干部报告过砍树的情况。10、证人岩罗儿的证言,证实涉案地块有树木,后被告人张晓兵在该地块上种植了茶苗的情况。11、证人岩三汪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晓兵在涉案地块砍伐林木,并种植了茶苗的情况。12、被告人张晓兵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张晓兵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勐海县布朗山布朗族乡班章村委会老曼峨村砍伐林地,并种植了部分茶苗的事实及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兵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针对被告人张晓兵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晓兵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自首必须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本案中被告人张晓兵系因侦查机关已掌握了相关犯罪线索,而被动接受调查,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不应认定为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张晓兵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晓兵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晓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土地管理制度,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晓兵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40,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李寿英人民陪审员  岩学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程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