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如松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刑初359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黄艾婧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陈如松出生日期1982年9月22日民族汉性别男身份证号350302198209220377住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阳村东阳自然村93号犯罪前科无强制措施2017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无受理时间2017年5月2日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号莆城检公刑诉[2017]227号指控事实2017年3月23日23时3分左右,被告人陈如松酒后驾驶闽B×××××小车途经莆田市城厢区文献路和石室路交叉口路段被公安机关设卡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陈如松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3.78mg/100ml,属醉酒。指控罪名危险驾驶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陈如松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徐莟二0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燕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