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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终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俊红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行终1108号上诉人赵俊红,女,1963年1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上诉人赵俊红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行初1174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赵俊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计委)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赵俊红起诉称,赵俊红于2015年11月28日向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津卫计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法定届满日,天津卫计委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赵俊红于2016年1月29日,向国家卫计委邮寄《实名举报》,举报信函国家卫计委于2016年1月31日妥收。赵俊红作为举报人做出举报行为,即获得行政机关答复的权利,国家卫计委不依法作出答复,直接侵害了举报人的程序利益,故起诉请求:确认国家卫计委违法,责令国家卫计委履行法定职责,在规定期限内公开处理程序和结果。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赵俊红向国家卫计委写信反映天津卫计委的情况,属于信访事项范畴,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本案赵俊红所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对赵俊红的起诉不予立案。赵俊红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中,赵俊红向国家卫计委邮寄《实名举报》,反映天津卫计委收到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未予答复,请求国家卫计委予以调查处理,并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公开处理程序和结果。赵俊红上述行为属于公民采用书信的方式,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行为。赵俊红据此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赵俊红向一审法院所提之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艳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曹玉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衣芮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