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兴鸿与韩文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兴鸿,韩文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319号原告:姜兴鸿,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运,系宽甸县石湖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文武,男,55岁,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姜兴鸿与被告韩文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姜兴鸿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兴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兴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兴鸿负担。审 判 长 毕 君代理审判员 孔 丹人民陪审员 付维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翠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