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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兴鸿与韩文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兴鸿,韩文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319号原告:姜兴鸿,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运,系宽甸县石湖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文武,男,55岁,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姜兴鸿与被告韩文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姜兴鸿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兴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兴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兴鸿负担。审 判 长 毕 君代理审判员 孔 丹人民陪审员 付维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翠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