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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申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云燕、日照鲁信金禾生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云燕,日照鲁信金禾生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3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云燕,女,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加平,山东弘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日照鲁信金禾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兴海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赵洪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丽,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伟,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吴云燕因与被申请人日照鲁信金禾生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日民一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吴云燕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于爱军审判员  毛国强审判员  孔祥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