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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谷立秋、李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立秋,李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8执641号申请执行人:谷立秋,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宁晋县。委托代理人:贾月梅,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宽,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宁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立秋与被执行人李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宽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宽银行存款132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玉平执行员  沈朝儒执行员  李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