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2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国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国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2963号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府前街与环政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显阳,系刘家支行行长。被告:杨国和,现住榆树市。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国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未能送达,经本院审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永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