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军与兰西哈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瓣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军,兰西哈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财保33号申请人王军,男,住黑龙江省明水县。被申请人兰西哈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哈金龙,职务经理。2013年4月23日,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处借第一笔款100万元,约定还款时间六个月,利息为二分;2013年5月17日,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处借第二笔款100万元,约定还款时间六个月,利息为二分;2013年6月4日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处借第三笔款100万元,约定还款时间六个月,利息为二分;2013年7月4日,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处借第四笔款70万元,约定还款时间六个月,利息为二分,总计出借本金370万元。现被申请人没有偿还借款本息。现申请人特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望奎县一中状元城商服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望奎县祥和乐园楼房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望奎县一中状元城商服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尚景春所有的位于望奎县火箭镇祥和乐园楼房予以查封;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灭失。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尤立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