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树印与徐振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印,徐振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1937号原告李树印,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徐振杰,男,约50岁,汉族,农民,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印与被告徐振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7年5月22日,原告以和对方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秀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黎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