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5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全胜与申通快递北门营业厅、张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胜,申通快递北门营业厅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429号原告:王全胜,男,汉族,1952年2月25日出生,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申通快递北门营业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张明,系该营业厅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凯,系该营业厅职员。被告,张明,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王全胜与被告申通快递北门营业厅、张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王全胜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全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全胜负担。审判员 海一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天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