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6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隋伟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隋伟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6执530号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至6层。法定代表人:周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梅,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隋伟光,男,1983年出生,户籍地山东省广饶县,现地址新疆阜康市天山街。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0106民初2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隋伟光名下财产248138.9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灵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