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7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寮步誉辉模具钢材制品厂与东莞宇球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寮步誉辉模具钢材制品厂,东莞宇球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7330号原告东莞市寮步誉辉模具钢材制品厂,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井巷村建新路218号。法定代表人XX剑。委托代理人刘冠钊、廖兴洪,均系广东康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宇球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刘屋巷村。法定代表人钱济高。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寮步誉辉模具钢材制品厂诉被告东莞宇球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寮步誉辉模具钢材制品厂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寮步誉辉模具钢材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寮步誉辉模具钢材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803.7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林永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敏玲书 记 员 黄伟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