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3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1010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洋县青年路小学教师。被告:蔡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洋县公安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尚慧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聂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