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东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与盛红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红珠,东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东台市鼎鑫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1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盛红珠,女,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平,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鼓楼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陈红兵,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银春,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君,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东台市鼎鑫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鼓楼路88号文化大厦六、七层。法定代表人:储东顺,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盛红珠因与被上诉人东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及原审第三人东台市鼎鑫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6)苏0981民初5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6)苏0981民初58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盛红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64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 东审 判 员 陈 杰代理审判员 郑娟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成以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