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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江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许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磊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2597号原告吴江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南路30号。法定代表人凌伟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巧民,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磊,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孙明荣,上海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许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江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沈国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丹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