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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4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与天之红(湖南)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湖南湘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童应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天之红(湖南)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湖南湘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童应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4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被执行人:天之红(湖南)红木家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湘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童应书,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与被执行人天之红(湖南)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湖南湘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童应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55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