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8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417号原告:杨某,女,1985年9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被告:何某,男,1984年1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肖泉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涂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