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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417号原告:杨某,女,1985年9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被告:何某,男,1984年1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肖泉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涂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