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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红利、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商丘市苏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利,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苏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801号原告刘红利,男,汉族,1981年8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刘红艳,系原告弟弟,男,汉族,1989年4月3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朱建民,该公司经理。被告商丘市苏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王金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宁春勇,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利、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苏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雪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