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世冀与姚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冀,姚正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801号原告:刘世冀,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姚正国,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原告刘世冀与被告姚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刘世冀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世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冀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刘世冀负担。审判员 王世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志平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