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在东与陈永亮、腾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在东,陈永亮,滕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421号原告:李在东,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和龙市民惠街前进社区***组。被告:陈永亮,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和龙市八家子镇龙山村*组。被告:滕云,女,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和龙市八家子镇河南村*组。原告李在东与被告陈永亮、腾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李在东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在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在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若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