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81执2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桂平市金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贵港市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平市金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贵港市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22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桂平市金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法定代表人:莫天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贵港市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法定代表人:陈权,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平市金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港市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借款1442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3815元,申请执行费818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贵港市兴港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有政府动迁安置房回购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在贵港市兴港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政府动迁安置房回购款3800万元。二、查封被执行人贵港市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政府动迁安置房回购款3800万元。三、冻结被执行人贵港市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贵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北信用社帐号90×××08帐户内的存款3800万元。四、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24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锦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其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