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6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敖云桩与孟根朝勒、贺其叶乐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云桩,孟根朝勒,贺其叶乐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83号申请执行人:敖云桩,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孟根朝勒,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贺其叶乐图,男,1956年8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敖云桩与被执行人孟根朝勒、贺其叶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352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孟根朝勒、贺其叶乐图给付22400元,案件受理费18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贺其叶乐图的工资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22580元及执行费238.70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26民初3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玖 月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套 力 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