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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岩与田林买卖合同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岩,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保78号原告:赵岩,女,汉族,1968年6月2日生,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邱琼,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林,男,汉族,1972年2月8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岩诉被告田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岩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田林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田林名下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权证号*******)房屋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三年;扣押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赠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亓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小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