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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顺利与王顺富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利,王顺富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民初1405号原告:王顺利,男,住安徽省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升剑,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晓光,律师。被告:王顺富,男,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利与被告王顺富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汪红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丽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