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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德与程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4执380号申请人王德,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程静,女,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德与被执行人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静未按(2016)川0184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要求对被执行人程静所有的川XXXX**、川XXXX**车辆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程静所有的川XXXX**、川XXXX**车辆予以查封、扣押、期限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万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刘文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