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3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杨馨锐与李维艳、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馨锐,李维艳,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支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二环西路XXX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3245号原告:杨馨锐,男,2015年6月28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法定代理人:丁钰,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委托代理人:杨贽亦,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维艳,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云南省广南县人。委托代理人:杨偈,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支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二环西路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张婉婧(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支公司工作人员),女,1989年5月4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杨馨锐与被告李维艳、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杨馨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中,原告杨馨锐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维艳、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杨馨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馨锐撤回对被告李维艳、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此款原告杨馨锐已预交,此款为减半金额),由原告杨馨锐承担。审判员 罗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