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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字4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成晶与被执行人曲婵娟、唐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直属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昌,曲婵娟,唐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直属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字4180号申请执行人王成昌,男,1956年2月14日生,汉族,系农民,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曲婵娟,女,1976年12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唐洋,男,1974年3月20日生,汉族,系自由业者,住同上。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直属营业部,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号。负责人酏一博,系该营业部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成晶与被执行人曲婵娟、唐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直属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瓦民初字第5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成晶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执行立案前三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执行属重复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瓦民初字第50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