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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仁海与商水县金裕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仁海,商水县金裕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847号原告马仁海,男,汉族,1963年12月1日生,住商水县。被告商水县金裕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194173住所地:商水县纬八路西段北侧。法定代表人胡安甸,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仁海与被告商水县金裕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仁海未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免、缓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因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建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