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3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浙江宏基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宏基租赁有限公司,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663号原告:浙江宏基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于区。法定代表人:张向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卫珠,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自治县。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龙启满。原告浙江宏基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宏基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宏基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宏基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603元,减半收取15302元,由原告浙江宏基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黎春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嘉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