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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立军与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立军,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朱玮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民初3号原告:郑立军,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拉萨市,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婧,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拉萨市。负责人:XX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增社,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曹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增社,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玮娜,女,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增社,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立军与被告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朱玮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郑立军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立军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7935.56元,减半收取计28967.78元,由原告郑立军负担。审判长 欧阳建川审判员 杨 东 平审判员 拉  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 新 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