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洲平申请执行靳廷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洲平,靳廷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5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陈洲平,现住河南省固始县。被执行人靳廷营,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郭建军审判员聂建勋代理审判员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晓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