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02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乌苏市哈图布呼镇新合作家佳乐永红超市申请执行乌苏市今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苏市哈图布呼镇新合作家佳乐永红超市,乌苏市今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202执533号申请执行人:乌苏市哈图布呼镇新合作家佳乐永红超市。负责人:郑永洪,男,1978年6月1日生,汉族,住乌苏市哈图布呼镇新合作家佳乐永红超市。身份证号:6525231978********。联系电话:1869922****。被执行人:乌苏市今日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车金云,男,1979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乌苏市黄河路建材市场***号。身份证号:6542221979********。联系电话:135791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苏市哈图布呼镇新合作家佳乐永红超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乌苏市今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乌苏市今日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了案件款100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乌苏市哈图布呼镇新合作家佳乐永红超市与被执行人乌苏市今日商贸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乌苏市哈图布呼镇新合作家佳乐永红超市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乌苏市今日商贸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2017)新4202执53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 永 江审判员 马合沙提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