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祝心萍与刘洋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心萍,刘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祝心萍,女,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无职业,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刘洋明,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武汉丰隆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民终27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执行人刘洋明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或扣留、提取等额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 俊执行员 张晓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雨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