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81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醴陵市蓝海大酒店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醴陵市蓝海大酒店,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81民初500号原告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文化北路(都汇城D1区3A楼)法定代表人XX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洋,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可代为进行和解,代为收取法律文书、收取执行款项等。委托代理人谢攀,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醴陵市蓝海大酒店,经营场所:醴陵市文化商业步行街Z区综合楼第4-11层。经营者阙芝英。委托代理人孙勇,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瓷城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凌光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志响,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可代为进行和解,代为收取法律文书、收取执行款项等。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醴陵市蓝海大酒店、第三人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何昌炎人民陪审员 何亦炜人民陪审员 李明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雅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