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曾海航与张啟明、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海航,张啟明,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360号原告:曾海航,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长,男,194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系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接龙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张啟明,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正晖,重庆市潼南区大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新北街195号,注册号500223100001372。法定代表人:张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曾海航与被告张啟明、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海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海航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长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茂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