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安琼与黄维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琼,黄维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320号申请执行人:王安琼,女,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秦旭,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维良,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执行王安琼与被执行人黄维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2民初45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黄维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申报财产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维良至今未履行义务和申报财产,本院随即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黄维良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50000元,并予以划拨(在本院以黄维良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数量较多,执行总标的约四千万元,经申请人同意此划拨款可留待以后统一分配)。又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XX路XX号房屋一套,正由另案处置中。另外被执行人黄维良在本院有其申请执行巴中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款39117249.56元,该案已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统一执行(相关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现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目前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和拟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无异议。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3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夏小康代理审判员 李胜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科壮 搜索“”